2005年4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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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爷”以罚代刑成被告
宁海6农民告国土资源局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曾祥生

  本报讯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为了保护土地,4月21日,宁海县6位农民将该县国土资源局推上了被告席,状告该局不履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定职责。
  蒋增训等6位原告是宁海县跃龙街道枧头村下新屋自然村村民。该村共400余人,共有耕地400余亩,村民世代依靠耕种为生。二轮土地承包时,6位原告共承包了15亩耕地。据农民们介绍,2004年9月6日,有人用挖掘机开道,毁掉了原告等村民们种植的水稻、蕃茹、玉米等农作物,并强行占用了部分土地。同年9月23日,原告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
  今年4月11日,6位原告收到了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宁海县辛岭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岭公司”)未经批准在村民的承包地上动工填土建了两条道路,非法占用土地20380平方米。该决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038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倾填的12228立方米渣土。
  村民的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认为,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退还土地的同时,应该责令辛岭公司限期治理或者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更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应该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按照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的认定,辛岭公司非法占用耕地20380平方米,即30.55亩,显然已涉嫌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4月15日,蒋增训等6位农民向宁海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宁海县公安局,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月21日,宁海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以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为由而将被告推上法庭,这在司法实践中尚不多见。